碰撞高速公路上的散落物,导致车辆损坏,谁来赔?

汽车 2023-09-18 11:11:01 知道百科

经常开高速的朋友可能都遇到过这种情况,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货车散落的物品,让人猝不及防,那么,如果不小心撞到高速公路上散落的物品导致车辆损坏的,由谁负责赔偿呢?

首先,如果能找到散落物品的车辆,应当由散落物品车辆一方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但是,在散落物车辆无法找到的情况下,可能承担责任主体只剩下受损车辆一方和道路管理者(不讨论保险公司)。

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一般而言,碰撞的发生其中部分原因是受损车辆驾驶员未尽到安全驾驶的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根据司法解释,道路管理者如果不能证明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2023)沪0112民初24677号判决中,作为道路管理者的被告上海市政养护管理有限公司莘奉金高速公路分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其道路巡查和养护工作符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路路面养护技术规范》(DB31/T489-2010)的要求,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养护公司不承担责任。【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规定,二级和二级以上公路路面的清扫频率宜不少于每日1次,巡查频率不少于每日1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路路面养护技术规范》(DB31/T489-2010)规定,高速公路的巡查频率为每日1次,双向全程。】

现有裁判大部分与上述观点一致:道路管理维护部门只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巡查维护,即免于承担责任,但亦存在例外,如(2023)京02民终5124号,该判决认为首发集团虽履行了一般的巡视义务,但客观上没有及时清理路面撒落物,未能避免撒落物对高速行使车辆的碰撞、保障车辆安全通行,履行义务存在瑕疵,因此判决首发集团承担50%责任。

综上,如果在高速公路上撞到散落遗留物导致车辆损坏,在无法找到散落车辆的情况下,如果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能够证明自身已经尽到管理维护义务的,损失一般由受损车辆一方承担。相反,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无法举证尽到管理维护义务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无论如何,还是建议大家出行谨慎观察,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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