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条件如下:
2. 首先,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具有明确的违法目的,即为了非法牟利或其他不良动机,故意生产或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
3. 其次,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必须具有实质性的危害性。食品的危害性可表现为毒性、有毒性、过敏性、辐射性等。只有实际确立食品具有危害性,才能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4. 再者,生产者或销售者必须有明确的行为,即有意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要想惩罚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确定其行为是故意的,并非出于无意或失误。
5. 最后,由于食品安全事关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可以通过造成质量安全事件、对公共健康安全带来威胁等手段来表现。
6. 综上所述,想要定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人,必须同时认定这四个条件的全部达成。只有在满足这四个条件的同时,才能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