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若干次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危重劳动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意外可能致使工人遭受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劳动。
2.司法解释中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界定更具体,除了要求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外,还对“若干次”的次数进行了规定,即用人单位的行为必须连续或者多次的行为达到危害未成年人的目的。此外,司法解释还将“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规定,特别规定了既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又雇用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既成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又成立非法雇用劳动力罪的,应当以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定罪处罚”。
3.在判决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件时,需要考虑用人单位的主观故意,即用人单位是否明知童工年龄未满16岁,是否明知该劳动为危重劳动。如果用人单位具有上述两种明知的情形,则视为故意犯罪,否则为过失犯罪。
4.对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刑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能并处罚金。如果未成年人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则应该加重处罚。同时,法院可以按照情节轻重,以罚代刑或者减轻刑罚。
5.综上所述,我国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定罪标准、主观故意要求和刑罚幅度都有明确规定,并且司法解释中还区分了与非法雇用劳动力罪的关系,有利于加强对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保护。但是,加强对雇用童工行为的打击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既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又要提高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意识和能力,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