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规定,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宽限期限多长,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期限过长,不利于留置权人实现债权;期限过短,不利于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为此,根据实践经验和公平原则,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即留置权人留置财产后,便可以与债务人自由协商一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果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对于宽限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可自行确定宽限期限。但不得少于两个月,除非留置财产为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如海鲜、水果、蔬菜。这些动产保管成本过高,如果期限过长,容易贬值甚至失去价值,对留置权人和债务人都不利。因此,留置权人无须给予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二)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 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当然不能再实现留置权。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留置权人便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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