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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