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拆迁本应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然而,由于各种目的,征收部门却委托了拆迁公司进行强拆行为。随后,房屋征收部门以拆迁公司误拆的名义推卸行政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的此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征收拆迁程序,更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作为弱势群体的被拆迁人还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件为大家解答这个疑问。
案件详情
四川省攀枝花市马先生在该市拥有房屋一套,2016年8月,因城市发展需要马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遂即,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公司签订房屋的拆除委托协议,明确规定了该拆迁公司负责此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2017年1月,马先生在与该市房屋征收部门商议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果时,拆迁公司派人将马先生的房屋强拆。随后马先生寻求到专业拆迁律师帮助,并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过程
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马先生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强拆其房屋的行为违法。而房屋征收部门辩称马先生的房屋为拆迁公司误拆,因此拆迁公司的强拆行为应当由拆迁公司承担。而且该案实属民事纠纷,与房屋征收部门无关。
以案说法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而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此外,该法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依据该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同时,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知,马先生房屋虽为拆迁公司所拆,但拆迁公司拆除房屋行为的权力来源于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且房屋征收部门是本案适格被告。
律师点评
在房屋征收拆迁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国家制定了完备的法律规范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在拆迁中权益受到侵害的被拆迁人,我们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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