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结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有不一致的,应当先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并换领证件,再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登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无法提供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的婚姻状况。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离婚后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系统能够共享获取到离婚证电子证照(符合《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离婚证》标准)。经本人确认无误的,可以作为离婚证明材料存档(当事人已恢复婚姻关系的除外)。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寸(53mm宽,35mm高)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且至少一方户籍所在地在本省(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本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可以在本省自主选择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双方自愿结婚。
当事人提交3张2寸(53mm宽,35mm高)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当事人持有《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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