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1、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医保不予报销;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属于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保不予报销。
3、属于公共卫生,医保不予报销。重大疾病、传染病(例如:结核、艾滋病)等的预防工作,免疫接种等项目属于公共卫生范围;
4、出国治病、境外就医,医保不予报销。
住院天数和费用,谁说了算?
为什么会发生患者被强制出院的情况?医保部门真的有这种规定吗?并不是这样——
1、为防止过度医疗,卫生部门会对医院进行平均住院日的考核。用于反映医院对住院患者的服务效率。这种限制是对于整个医院的平均情况做出的考量,而不针对单个患者。
2、现实中医院不合理让病人出院一般有以下原因:· 时间原因:有一些病人住院时间比较长,有些医院就会通过“一刀切”的做法要求病人先出院再重新住院。这是不合理的。
· 费用原因:当参保人住院费用超过了病种结算标准或均次定额结算标准,有些医院为了保证单次医疗不亏损。也会让病人出院。这也是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单次超过病种结算标准并不意味着医院整体就会亏损,因为有更多的单次结余情况。)
3、以上不合理让病人出院的情况都是违反医保规定的。医保不能随意干涉临床治疗方式和手段。
4、患者的住院天数和治疗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做出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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