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一天早上,王先生的耕地上忽然迎来了一大批不速之客,他们拿着手里的合同声称,这片地已经被村里转让出去了,现在要开始动工建厂,让王先生赶快离开。听到这话,王先生一头雾水,自己可从来没有签过任何转让协议呀!后来一打听,王先生发现村内还有好几户人家和他是一样的遭遇。后来几户人家一合计,决定派王先生作为代表委托律师来查明该情况。
不查不知道,一查才发现。原来早在2008年,李某在村主任任职期间,未经当地土地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与村委、村支部擅自研究决定,将村西头的基本农田先后转让给他人用于建造厂房和住宅,王先生等人的耕地就在其中。弄清楚了具体情况,王先生等人开始了维权之路,最终,当地市人民检察院对村委会及村主任李某提起了公诉,经过审理,法院判处村委会罚金5万元,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北京晏清专业拆迁律师解读:
我国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征用、转让等实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制度,禁止土地被非法占用、转让、倒卖,对该非法行为,轻则要受行政处罚,重则要追究刑事责任。王先生等人的遭遇在实践中还是比较常见的,村干部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所谓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本案,作为被告单位村委会。应当知道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若要转让,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合法转让,而不能逾越法律这个门槛,擅自进行集体研究决定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以集体研究决定代替法律,一则是严重超越职权,二则是严重扰乱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活动。
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犯罪,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情节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而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
(二)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本案中,村委会及李某擅自转让村集体基本农田8亩,已经超过了解释中规定的5亩的标准,并且该被非法转让的基本农田的地貌和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也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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