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故意损坏、破坏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中继站、广播电视传送线路、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广播电视接收设备等广播电视设施,以致无法正常运行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罪责和量刑情节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3.首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是过失破坏还是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如果是过失破坏,罪责相对较轻,刑期可减轻。但如果是故意破坏,就会受到更严厉的量刑。
4.其次,根据破坏的设施重要性以及造成的后果,来判断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具体刑期和罚金。如果破坏了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影响了正常的广播电视播放、传输等业务,后果严重,刑期可能相对较重。
5.再次,考虑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用意和动机,如对某个广播电视台持有敌意,或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破坏设施,都会给予更重的量刑。而如果是因为个人纠纷或其他非恶意原因而破坏设施,则刑期相对较轻。
6.最后,根据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和悔罪表现等因素,来决定是否从轻处罚或减轻量刑。若被告人有前科,破坏的广播电视设施情节严重,难以认定悔罪表现真诚,则刑期可能相对较重。
综上所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量刑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破坏设施的重要性、破坏的动机和用意、被告人的前科情况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