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书刊、报纸、画报、影视制品、录像制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媒介,出售、制作、复制、展览、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同时,将淫秽物品向他人出示、赠送、租赁、接受他人赠送、租赁的行为也被视为传播行为。
2. 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键在于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仅仅是个人偶然间传播淫秽物品,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那么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3. 判定传播淫秽物品是否属于犯罪行为的标准是社会公序良俗。换句话说,只有那些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淫秽物品才会被视为犯罪。而如果该物品是属于艺术品范畴,且不具备传播淫秽行为的直接性,那么就不会被视为犯罪。
4. 如果被告人能够自愿销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或者主动接受批评教育,而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那么法院会酌情考虑对其减轻、免除处罚。
5. 总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其标准在于被传播的物品是否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同时有被告人对所传播的物品主动进行销毁或被动接受批评教育的情况下,会对其减轻、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