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时期不仅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还有独特且完善的司法体制。下面趣历史小编给大家带来了相关内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一个民族或国家的法律文化是在其长期的生活过程中所共同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论及唐代的司法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不是在绝缘状态下形成的,而是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制文明的发展等诸多外部环境发生联系。
一、政治文明的创建
唐朝的建立经历了割据混战和农民起义,唐高祖李渊称帝后,百废待兴,他一方面组织力量进行统一全国的战争,另一方面又注意加强政权建设。在政治体制上,唐朝在总体上继承了隋朝的体制,并按照职能的不同对各个政府部门进行了调整。其政治体制变革的核心内容就是政府机构在按职能分工的基础上,逐步变革调整。
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就是唐代政府当时建立得比较有特色的政治制度。其中尚书省作为最高的行政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重要政令,下面又设六部,分别负责财政、军事、司法等各项事务。口下省作为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而中书省作为决策机构,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
这一制度的发展,使得中央机构的分工更加明确,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同时它也有助于解决皇权与相权的矛盾,进一步加强了皇权。唐朝官吏的任用方式是考试,创始于隋朝的科举制度也被唐朝的各代统治者们承袭下来,并逐步地加以完善。唐代的科举制度非常重视对于官吏的才学标准。
唐太宗时期,为了选拔更多的优秀官员,他不断地扩充国学的规模,并且增加考试科目。在人才辈出的武则天统治时期,她大力提倡科举制度,并首创了武举和殿试。唐玄宗时期进一步增加了科举的考试内容,更显著地提高了科举考试制度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
科考制度的完善改善了用人制度,打击了腐朽的士族势力,最大限度地摒除了权力的干扰,是封建时代最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考试,一方面扩展了唐朝中央引进人才的社会层面,另一方面扩大了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唐太宗即位后,从波澜壮阔的农民战争中认识到了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并吸取隋亡的教训,对百姓的疾苦较为重视。他深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需以民为本,“载舟覆舟,所宜深慎”。
所以,贞观初,唐太宗对自己的大臣们说:“为君之道,必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虽然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有不少思想家都提倡“以民为本”,但是能真正像唐太宗这样,从政治最高点出发,将“以民为本”的问题提倡到如此高度,并坚持贯彻到自身的施政实践中的,这在历史上并不多见。
任何一位圣明的皇帝并不是对治道之术生而知之,也是需要学习和有人教导,所以就需要更好地使用和团结有才之士,将他们聚集在一起形成集体智慧。这在唐太宗执政的贞观时期,君臣之间的这种关系能明显地呈现出来。
在唐太宗的观念中,治理国家的重要条件在于选拔人才,知人善用,做到人尽其才,形成君臣共治。唐太宗的这一用人思想,使得贞观时期君臣和官僚之间能够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政体也具有了一定的包容性和开放性。
唐朝前期的统治者们,通过采取一系列的为政措施,实现了社会安定、政治清明的治世局面,这也为唐代司法文化中的“人文精神”的展现创造了有利的政治条件。
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唐朝前期战乱结束后,唐初的统治者吸取了隋朝灭亡的教训,实施各种开明的政策,社会趋向统一安定,经济得以快速恢复与发展。社会的稳定,使得在农民起义中急剧减少的人口数量重新的增加,进而成为田地开垦的动力。
同时,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灌溉技术的提高使得生产技术和水利事业都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而使得农业趋于成熟。唐初为了保证农民生活质量实施了均田制,到了唐代中叶,因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日趋激烈,地主占有的土地比重迅速扩大,唐朝统治者遂允许通过订立契约形式使土地买卖行为合法化。随着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唐代的手工业也出现了一个空前的繁荣时期,其分工之细,产品之多,质量之精,技艺之巧,超过了历代。
其中纺织业、陶瓷业和金属铸造业等部门的生产技术进步巨大。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产品种类和丰富的剩余劳动力,直接促进了商业的蓬勃发展,经济中心城市也逐步兴起。唐代对商业的管理也非常严格,在市场管理方面,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和哄抬物价的行为。
在物价管理方面,对于物价的评议是由政府派出的官员决定的,如果没有做到公平,就会追究其法律责任。商业的繁荣使得商品交易更加频繁、贸易额也不断扩大,因而唐朝一直实行钱、帛并行的货币制度。
另外,唐朝时期的交通业也达到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水平,以长安为中心的陆路交通和以洛阳为中心的水上交通使得国内的交通十分方便。商业的发展也以交通枢纽为中心来展开。农业、手工业、商业及交通业的发展为唐代的对外贸易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这使得唐代呈现出我国古代社会对外交流中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唐代商品经济的高度繁荣,一方面它得益于唐代统治者的开明政策和长时期的社会稳定,而另一方面促进了唐代在物权、债权、农业、手工业、商业以及对外贸易等方面的立法,也为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发展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
三、文化的开放与包容
唐代的文化灿烂辉煌,博大精深,在中国的文化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从大量的资料来看,唐代的文化体现了统一、繁荣的社会背景,反映了各民族文化融合的内容,具有明显的开放性与包容性。
唐代建国后,政治开明、国家实现长期的统一,社会环境也相对稳定,唐初统治者通过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使得经济得以稳定发展。在此背景下,唐代统治者实行了兼容并蓄的文化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唐代文化的繁荣。
在贞观年间,唐太宗说:“夷狄亦人耳,人主患德泽不加,不必猜忌异类。”这里的夷狄一方面包括唐周边的少数民族,另一方面也包括唐周边国家的外国人。在唐高宗和武则天统治时期,唐朝的疆域得以空前的扩大,综合国力得到明显提升,其开放程度也超过了之前的统治者。
经过贞观之治和武周时期的发展,到唐玄宗统治的开元天宝年间,唐朝社会进入了黄金时代,开放政策更加宽松,中外的经济文化交流也空前繁荣,呈现出大气磅礎的盛唐景象。兼容并蓄的文化政策实施,使得唐代的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互相学习、互通有无,中原与边疆联系也更加紧密。
唐王朝与周边民族友好关系的发展,加强了与周边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了边疆地区的开发,加速了民族融合。同时,唐代与周边国家的文化交流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况。唐代无论是国内交通还是中外交通都达到了空前的发展水平。其中和东南亚、阿拉伯、欧洲、非洲、西亚等国家都有频繁的经济往来,并形成了诸多国际贸易都市,极大地促进了中外经济文化的交流。
这种多元化的文化交流,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唐朝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促进唐朝的社会发展,使其在原来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先进、最强大的国家,另一方面也更好地促进了唐朝文化的包容性。
中国唐代的司法文化作为唐代辉煌文化的组成部分,在这一时期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从而为“人文精神”的呈现奠定了深厚的文化基础。
四、法制文明的进步
唐高祖李渊认为“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唐代的法制呈现出下特点: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其实就是儒家的德治礼治思想影响并最终决定立法的过程,亦即礼入律的过程。自西汉时期汉武帝采用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历代王朝的统治者们都非常重视“礼”和“刑”的并用,唐初对于是否继续这一传统,曾进行过激烈的讨论,最后达成共识,并将其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认为德和礼才应该是治理国家的主导思想,而刑罚是作为辅助手段来维护这种治国理念的。两者都是不可缺少的,但又不可乱了主次。以《唐律疏议》为蓝本,礼的精神已经完全融合在律文之中,标志着中国古代礼主法辅,德刑并用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完善。
法律力求简约、稳定,便执行。不同于隋朝的法令繁多、朝令夕改,唐初统治者提出立法一定要宽简,既要周祥严密,又要简单明了。另外唐代统治者还特别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如果法律更改太快,那么执法者就容易无法掌握全部法令,从而出现审判不公的情况。法律的稳定不仅会带来社会的安定,也会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严明法制,力求慎狱恤刑。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比隋文帝的《开皇律》更加宽缓,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更加残酷,这因此提醒了唐代的统治者仅仅制定了宽缓的法律还不够,还要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切实做到。
当然法制的严明并非要滥杀无辜,甚至更要求执法者依法谨慎处理,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尤其是在死刑的执行问题上,唐初本来实行的是死刑三覆奏,到了唐太宗时期,又改成了五覆奏,充分体现了唐代统治者们对生命的重视。
结论
综上所述,唐代的政治清明、社会安定统一,经济的迅速发展,文化的开放与包容,以及法制文明的进步,为唐代司法文化中“人文精神”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纷繁复杂的社会形态,一方面需要完善立法,用完整的法律体系对此加调整,另一方面又需要公正的司法,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人文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它也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理性基础。唐代司法文化中所展现出来的对人的生命的尊重、人格尊严的维护、对血缘亲情及弱势群体的体恤及对司法公平公正的追求不仅是“人文精神”的一种集中体现,也是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重要动力。
诚然,唐代司法文化中的这种“人文精神”受封建时期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有其不可超越的历史的局限性,但是却不能忽视其中的积极因素对于当今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