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司会审中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是清朝时期两个不同的司法机构。它们在法律职能、馆员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2. 首先,三司会审中刑部大理寺是负责刑事审判的机构,而都察院则主要负责监察官员和百姓的职务违法行为。
3. 其次,三司会审中刑部大理寺由三人组成,分别由吏、户、礼三部的侍郎组成。而都察院则由巡按御史和总督等官员组成。
4. 三司会审中刑部大理寺在司法行使上有更高的权威。它拥有独立审判权,并直接向皇帝汇报。而都察院则行使督察职能,权威相对较低。
5. 此外,三司会审中刑部大理寺主要处理重大的刑事案件,如盗窃、谋杀等重罪。而都察院则负责处理一些比较轻微的职务犯罪,如贪污受贿等。
6. 总结而言,三司会审中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在法律职能、馆员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三司会审中刑部大理寺主要负责刑事审判,权威较高;都察院则主要负责监察追查职务犯罪,权威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