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 因此,胎儿本身不具备继承人资格。但可以视为具有继承人资格,因此可以理解为胎儿具有一定的继承能力,即准继承人资格,应当为胎儿保留其遗产份额。如果胎儿于继承开始时已受胎且出生时是活体的,其从出生时起始具备继承人资格;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自始不具备继承人资格,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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