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及标准:
(一)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对误工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三)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四)对医疗事故中误工费和陪护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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