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58条规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制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保护港口区域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防止和减少对港口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经营管理的主体,是保护港口环境的责任主体。根据港口的特点和地理位置,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和计划。同时,应当加强与港口周边环境各方面的合作,共同推进港口环境保护工作。
3. 港口经营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和监测制度,对港口区域内的环境状况进行长期监管。同时,应当树立港口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保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港口从业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58条要求港口经营单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保护港口环境。这是因为合理有效的环保管理是实现港口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周边环境和公众权益的必要措施。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58条是保障港口环境保护和其他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这一条款,加强港口环境保护管理,实现港口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促进港口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