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条文包括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等。
2.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对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发生管辖权异议的,由被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法庭组成人员会议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4.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疑义的,可以在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异议并作出裁定。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5.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对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总结:各项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都有明确规定,事实上,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存在管辖异议,应该及时提出,以便得到更好的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