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征地拆迁时,人们通常会优先关注自己能否获得拆迁补偿,以及补偿的金额有多少。然而,这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最初需要考虑的是自己是否是被征收人或者被补偿人。只有在确认被拆迁人可以获得拆迁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思考最终能分到多少拆迁补偿款。毕竟,在某些情况下,被拆迁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拆迁补偿。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会为您提供帮助。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因此,是否为被拆迁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是能否有权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重要的判断标准。
那么,何为共同居住人呢?共同居住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承租人,共同在所承租的房屋处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并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有困难的人,属于共同居住人。居住有困难的情况,通常是指其他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人均居住面积这种情况。
被拆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均有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有的人的户口虽然落在被拆迁的房屋内,但实际并不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在其他地方有房屋居住,便很有可能被认定为空挂户,故而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有的人虽然户口并未落在被拆迁房屋中,但根据“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政策”的规定,可以被认定为被拆迁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得到安置补偿;若是夫妻一方为共同居住人,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符合拆迁方规定的条件的,也可以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所以,不实际在被拆迁房屋中居住的人,通常无权分割拆迁补偿款,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简而言之,无特殊情况下,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有户口、实际居住和无其他住房这三个条件,才能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若是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联系专业的拆迁律师来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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