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共同守护!

其他 2023-04-13 18:19:02 知道百科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阐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内涵、指导思想和贯彻原则。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并颁布试行。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国国家安全教育日。


今年的4月15日

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今年的宣传主题为

“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

,感悟新时代国家安全成就,

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营造良好氛围”

你知道什么是国家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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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现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活动
也有了属于自己的专属标识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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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活动标识样图及释义

标识由数字415、红星和光芒组成。

数字4的设计,形似宣誓的动作,表现出全国人民誓要维护国家安全的决心,及“安全有我”的个人责任感。同时也利于提高415的辨识度,便于传播。红星在数字上方闪耀,意指在党的领导下,国家安全得到全面加强,光芒前景催人奋进。数字415和红星组成稳定的三角形,光芒闪耀,使整个标志成优美的扇形。数字415意指4月15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简洁明了。文字“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位于标志下方,黑色字体稳重,托举扇形,意指全面国家安全教育坚如磐石。

在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之际,“国安宣工作室”发布了官宣海报。







国家安全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维护国家安全
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维护国家安全,我们能做什么?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维护国家安全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
要做到八个“不”









什么是12339?


2015年11月,全国国家安全机关向社会发出通告,12339,是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这条热线是由国家安全部设立的,以方便公民和组织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间谍行为或线索。

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以上这些行为,国家不仅会依法惩治,还要防范和制止!

我们应时刻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如有任何可疑问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案,或者直接拨打举报热线12339!

1.如有可疑人员未经批准至内部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信息收集的,应当拒绝提供,并立即报案。

2.发现具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大众情绪煽动大众对抗社会、打击报复社会的,应及时报案。

3.捡到或看到他人捡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上交移送至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4.发现有任何人买卖、窃取、抢夺、为他人提供、骗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情况,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并立即报案。

5.其他任何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线索的,均可以进行举报。

公民和组织的六项权利


1.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2.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3.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4.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5.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6.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来源:德宏政务

编辑:郁礼亮

审核:杨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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