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2023年缴费基数上限为21699元,下限为4340元。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2023年,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为4.5%,个人费率为2%;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5%。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选择统账结合或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特殊群体缴费基数和费率:
1、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费率按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即用人单位费率为4.5%,个人费率为2%。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无需缴纳。
2、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费基数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费率按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执行,即用人单位费率为4.5%,个人费率为2%,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按规定缴费。
四、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1、职工。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费率按现行标准1%。
2、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费率为1%,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3、灵活就业人员和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五、注意事项:
1、退休延缴人员筹资政策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不再执行《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佛府办〔2016]60号)中关于基本医保一档、基本医保二档分类及其筹资规定。
3、上述筹资标准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省对本通知相关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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