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及修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快速有效和规范有序,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新增及修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等推荐的治疗服务项目,新增“俯卧位通气治疗”及“互联网首诊”等6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价格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在2023年3月31日前暂纳入医保甲类报销(详见附件1)。
二、开展“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疗机构,应以行业主管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医疗机构名单为基础。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互联网复诊服务,执行“互联网复诊”项目价格政策,不得按照首诊诊查费价格收取费用。
三、对于在依托二级及以下实体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首诊费用,纳入门急诊专项保障。按线下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予以报销;对于在依托三级实体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首诊费用,仍按现行普通门诊报销政策执行,不纳入门急诊专项保障政策。
四、同步修订8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六、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本通知自2023年1月15日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原文链接>>>关于新增及修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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