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是两个不同的犯罪罪名,在法律上并不竞合。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在公共场所或者在他人住宅、宾馆、寄宿舍、学校、医院、剧场、公园、交通工具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扰乱公共秩序,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携带凶器、爆炸物破坏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则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殴打、毒打他人,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 虽然两个罪名在行为上存在一定的重叠,例如打架、殴打他人,但罪名的成立条件、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以及所导致的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别。寻衅滋事罪主要关注扰乱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行为目的是蓄意制造混乱,而故意伤害罪则更关注对他人身体健康权益的侵害,行为目的更偏向于对他人进行实际伤害。
3. 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要件时,法院通常会根据事实和证据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并根据刑法的规定,选择适用其中的一项罪名进行审判。例如,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目的主要是为了扰乱公共秩序,虽然在行为过程中造成了他人轻微伤,法院一般会认定其犯有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4. 总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在法律上并不竞合,而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适用。区分两个罪名的关键在于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目的、动机以及造成后果的认定。只有准确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的性质,才能对其进行合理的定性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