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诉讼法中止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 首先,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申请和解的,可以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即当诉讼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申请和解时,法院有权中止审理,为双方提供和解的机会。
3. 其次,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决定的,可以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即当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变更、撤销或确认无效,法院有权中止审理。
4. 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收回、改变或者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的,可以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即当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回、改变或者撤销被诉行政行为,法院有权中止审理。
5.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要求中止审理的,可以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即诉讼双方可以达成约定,要求法院中止审理,法院有权根据约定中止审理。
6. 总的来说,行政诉讼法中止审理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和解机会,保证司法公正。当事人自愿和解、行政机关主动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收回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或者诉讼双方约定中止审理,都是行政诉讼法中止审理的规定所涵盖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