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指的是在本市居住三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以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平阴县、商河县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区。在本市平阴县、商河县居住的人员。
上述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并凭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享有公共服务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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