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刑法在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判决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 根据新刑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其他方法,破坏、损毁、占有、拆除广播电视台(简称电台)、电视台、发射台、调幅广播电台、调频广播电台、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广播电视转播设施、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地面传输设施、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互联设施等广播电视设施以及光缆、监视器材等配套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 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刑罚进行了具体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后果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后果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 在判决时,法院将综合考虑犯罪的主体、客体、情节、后果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犯罪主体有前科,且经鉴定有精神疾病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如果犯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后果严重,将依法从重处罚。
5.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判决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灵活处罚。这既有助于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新刑法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判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灵活运用,维护了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这也为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