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指南

其他 2023-08-01 13:08:28 知道百科

  兰州市跨省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政策

  异地就医人员包括省内异地就医人员、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以下简称跨省异地就医人员)三种类别。

  一、备案要求

  跨省异地住院就医需要先备案,急诊抢救除外。

  跨省异地就医门诊和药店购药不需要备案。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可通过医保经办窗口、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甘肃医保APP、甘肃医保微信小程序、甘肃医保支付宝小程序或登陆甘肃医保公共服务办事大厅个人网厅等多渠道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兰州异地就医备案办理指南:点击查看

  二、备案时效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自备案成功当日开始生效。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后,长期有效,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终止备案。

  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后,有效期6个月,有效期内可以实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备案。

  允许参保人员补办异地就医备案。

  1、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出院自费结算后按规定补办备案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就医费用零星手工结算。

  三、就医结算方式及比例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持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相关手续。出院时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大额补助、公务员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充保险原则上同时一站式结算,未能一站式结算的,返回参保地申请零星手工报销。

  (一)住院费用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区分不同情形结算: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因寒暑假、实习期、休学等临时外出大中专院校学生,按照所住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和参保地标准结算,不降低比例。

  2、异地转诊人员:按照所住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和参保地标准,降低5%结算。

  3、急诊抢救人员:按照所住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和参保地标准结算,不降低比例。

  4、自行前往省外就医人员和非急诊抢救且未转诊人员:按照所住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和参保地标准,降低20%结算。

  (二)普通门诊费用

  普通门诊费用以“门诊统筹+个人账户”的方式结算。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统筹费用网上直接结算。在非直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返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零星手工结算。

  城乡居民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公立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费用按照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相关政策结算。

  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就医、购药等,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三)急诊抢救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抢救后直接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办理入院前发生的急诊抢救费用(含个人账户)未纳入住院结算的。按照所住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和参保地住院就医标准零星手工补结算,不另设起付线。

  参保人员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经门诊急诊抢救未住院死亡的,当次费用按照所住医疗机构等级和参保地住院就医标准零星手工结算。

  (四)门诊慢特病费用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暂不享受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服务。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已经将门诊慢特病医疗机构选择到备案地,并在备案地门诊慢特病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以下五种门诊慢特病就医费用实行网上直接结算。

  1、原发性高血压;

  2、糖尿病伴并发症;

  3、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含恶性肿瘤放疗、抗肿瘤药物治疗及相关检查、恶性肿瘤膀胱灌注化疗、乳腺癌或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4、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

  5、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其他门诊慢特病病种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到参保地申请零星手工结算。

  (五)谈判药品费用

  1、住院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使用“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不需审批,与住院费用一并结算。结算时未纳入网上直接结算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零星手工补结算。

  2、门诊结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门诊使用“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需要单独审批。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应办理谈判药品审批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地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购药,购药费用按相关政策结算。

  (2)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未办理谈判药品审批备案手续,但已使用“双通道”管理谈判药品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零星手工补结算。

  (六)跨省异地备案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门诊费用按参保地标准不降比例结算;发生住院情形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费用按参保地标准不降比例结算、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政策范围内费用,根据备案时提交材料情况差异化结算。

  1、备案时提交证明材料办理的,按参保地标准不降比例结算。

  2、采取承诺制办理备案的,在出院结算前补齐承诺事项证明材料的,按参保地标准不降比例结算,未能按要求提供材料的降低20%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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