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案件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协助执行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当申请强制执行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因拒不履行而需要执行,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协助执行。
3. 这意味着,当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时,但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协助执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协调调动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利用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措施,帮助执行法院强制执行判决。
4. 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主要是通过查封、扣押、拍卖债务人财产来弥补债务人的拒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执行法院的要求,对债务人的房屋、车辆、存款、股票等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交付执行法院,最终用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5. 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能够有效地加大违法失信人的执行成本,从而推动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只提供协助,不得参与具体的法律程序。否则就会涉嫌违反法律程序,影响司法公正。
6. 总之,民事案件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协助执行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执行法院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协助执行,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协助执行的具体方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但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司法程序。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推动违法失信人履行义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