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府正在对城区部分房屋进行征收改造,由于该区居民多为中老年住户,对征收的法律法律规及相关的制度都不太了解,需要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耐心详细的答疑。大家关心的问题普遍集中在如何确定房屋面积,如何对待登记和未登记的建筑,以及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薄记载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等。这些问题都关系到居民能得到补偿款的多少,或者调换的房屋面积大小,那么对此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所以房屋征收部门会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如果房屋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且与房屋征收部门沟通无果,我们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征收方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但是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之后,被征收人进行突击抢建以谋求更多的补偿,其本质是一种投机行为,是应该严厉打击、禁止的。且当事人在建造时就知道房屋即将被拆除,也没有居住的打算,在建造中往往偷工减料,这些突击抢建的房屋往往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对于这类建筑,在房屋征收中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所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明确房屋征收的范围。对已经登记的房屋的情况,一般以房产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未登记的建筑物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认定、处理,然后由征收部门依据认定处理、结果确定是否给予补偿。
法律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认定、处理,这样既有利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又能保证认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在认定时,一般而言,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应以房屋登记薄为准。房屋登记薄由相关管理部门保管,比居民手中的房屋权属证书更具有稳定性和可信性。但是,若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有错误的,则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如产生纠纷,您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我们建议您咨询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可别马马虎虎错失了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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