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的。其中《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为: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罪: (1)非法狩猎数量大的; (2)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达到饱和捕捉量的。 2. 根据《解释》,非法狩猎罪适用于猎杀野生动物的实施者,包括个人和单位。被告人如属单位,应当追究单位刑事责任;个人行为的非法狩猎罪,应当审理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可以对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对于非法狩猎数量大的情形,根据《解释》,数量达到以下标准的,属于“非法狩猎数量大”: (1)一次狩猎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狩猎的狩猎数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 (2)在一年内非法狩猎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达到5头以上。 4. 非法狩猎罪的成立,必须要求情节严重。《解释》中,情节严重包括的行为有:猎杀极度濒危的野生动物、使用毒饵、爆炸物、电磁武器、钩枪等非法狩猎设备的、以商业目的为非法狩猎的经营行为、为狩猎目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枪支制器具的行为。 5. 非法狩猎罪涉及的野生动物种类很广,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等。 对于非法狩猎行为的打击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平衡的必要措施,也是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