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外自诉案件指的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等案件。司法解释二〇一〇年第一号《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涉外自诉案件的管辖,适用下列规定:
2. 第一种,被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管辖。例如,外国被告人在我国境内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就应由被告人居所地或者公安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3. 第二种,涉外自诉涉及具有特别联系的合同或者侵权行为的,双方同意由某一方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管辖的,由该法院管辖。例如,中外合资企业的经济合同、物品买卖合同条款中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范围内解决争议,案件就应由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的法院管辖。
4. 第三种,第一种、第二种情况都不存在,但与我国有实际联系,并且我国法院认为应当由我国法院管辖的,由我国法院管辖。例如,在我国领土上一场由外国游客驾驶的私家车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案件就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5. 涉外自诉案件管辖问题的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判断,确保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涉外民事案件的公平、公正、有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