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某区的刘先生于2001年开始租赁其他村民的荒地建设了2000余平方米的养猪场,随后扩建了一部分场地。实际面积为2500余平方米,经营一段时间后取得了合法的经营证照和环评手续,2017年由于该荒地位置离水源地较近而被划入水源保护地,刘先生经营的养殖场被化入禁养区的范围内。但是当地镇镇府却仅对其养殖的猪处理进行了补偿,养殖场的建筑设施和养殖设备却均不予补偿。镇政府禁养行动的工作人员的理由是:该地块并没有拆迁计划,既不占土地也不拆厂房,所以这些不予补偿。
近两年来,为响应全国环保整治工作的号召,全国各地尤其是南方各地目前正展开着一场浩浩荡荡的禁养区养殖场的关停行动。涉及许多河湖流域水污染问题和土壤污染问题,污染源很多都来自小规模的畜禽养殖场。这对生态环境有着重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养殖场的关停目前是我国环保事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许多养殖户将养殖场作为长期可赖以生存的生活基础,在整治部门下达的关停通知后可以说是受到重创,感到无所适从。那么在这一情况下,养殖户该如何配合关停工作并且得到合理补偿,则是我们进一步工作的重点。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第25条规定,该案中刘先生的养殖场被划入禁止养殖区域是要依法给予补偿的。
此外,一般养殖户收到关停通知时,养殖场的经营者大多数会遇到这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要求养殖场停止养殖,建筑物保留不作任何处理;第二种是要求养殖场建筑物拆除并停止养殖。前者的补偿方式一般是按照当地市场价,按照养殖畜禽的市场价值,按照一定标准给养殖户进行补偿。养殖场关停之后,可进行其他的行业发展也就是所谓的企业转产升级,虽然这种补偿方式是最为简单易操作的,但是相对来说可获得偿较低。而后者,如果确定养殖场关停之后,养殖场建筑和土地也就失去了使用价值。尽管禁养整治并不需要土地,但这对于养殖户来说和征收一样这会带来同样大的影响,那么就也应当参照当地的拆迁标准来给予补偿。
但是各地养殖场的经营类型不同,每个养殖户可能会遇到的情况也有不同。例如,如果因为禁养工作而造成之后的养殖经营停滞,停产时间内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可以主张补偿。然而这些在现实禁养行动中是得不到补偿的,我们则需要通过更为专业的法律途径,从民事损害的角度进行计算主张损失。
以上我们提出的这几种情况仅仅是在养殖场禁养整治当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涉及具体工作时。养殖户们面对的情况可能会更为复杂,无法完全通过单一的规定获得答案,这时就要区分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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