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因疏忽、失误或错误行为,导致对交通设施造成破坏的行为。
2.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一般是指交通参与人对交通设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但并未造成人身伤害或严重财产损失的情况。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仍然视其为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3.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分为轻、重两种情形,分别有对应的处罚标准。
4. 如果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属于较为轻微的情形,未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犯罪嫌疑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可能会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具体的处罚可能包括:罚金、拘役、实施有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
5. 如果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属于严重情节,对交通设施造成了重要破坏,严重影响了公共交通的正常运行,甚至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的话,犯罪嫌疑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较长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等处罚。
6. 总的来说,法律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是根据行为的性质、对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影响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失大小来进行评判的。轻微情节的行为将获得相对较轻的处罚,而严重情节的行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