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和经济活动中,债权的转让是一项常见的行为。然而,针对未确定是否可以转让的债权,法律实务领域存在着一系列的讨论。债权的转让与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及案例判决密切相关。本文将就未确定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进行深入探讨,探究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性,并结合实务案例,分析该问题的法律态度。
本文探讨的是原债权虽然存在,但未确定或对数额存在争议,是否能进行债权转让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一、定义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制度。原债权人既可以转让全部债权,也可以转让部分债权。由受让人取得债权人部分地位,加入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中或替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二、债权转让的基本要件债权转让的基本要件是:原债权存在、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原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合意。
三、存在争议的债权能否转让?1、典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0号节选
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西岳山庄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西岳山庄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西岳山庄的债权及从权利。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185号节选
债权转让应当是已经确定的债权,该债权没有附加债务,本案的债权尚不确定,并且花溪公司对星凯公司享有债权的同时对该工程负有大量债务,花溪公司偿还该工程项下债务的资金来源应为其对星凯公司享有的工程债权。
2、本律师观点
本律师认为应当允许该类债权的转让,理由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对于债权转让的规定是: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基于该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是三项:(1)依据债权性质而不得转让;(2)当事人在先约定了不得转让;(3)依据法律谷底不得转让。而未确定的债权或对数额存在争议的债权不在上述禁止之列。
另,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看,如转让人和受让人达成转让合意,法律应当允许该类债权进行转让,以便节省中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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