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1、缺乏实质性公开,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公开审理要求法院对案件的实质性审判活动,即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是非责任的评判都应当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法官只有通过法庭审理,才能形成对案件的认识,作出裁判,作到让胜诉方赢的堂堂正正,败诉方输的明明白白,旁听者听的清清楚楚。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公开审理形式化的倾向,突出表现为:
(1)先定后审。尽管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大包大揽”的状况已经有所改观,但总体而言,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职权时仍显的过于积极主动。法官在开庭审理之前过多的介入诉讼,通过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对当事人的询问,事实上已经开始了对案件的实质性审理,评断意见也已经形成,使得公开审理仅仅是走走过场而已;
(2)审理与判决脱离。即审案的不判案、的不审案。在审判委员会是法院里的最高权利机构,绝大多数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才能定案,合议庭必须执行。事实上,审判委员会在决定肘,一般由“主办人”汇报案情,如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双方各自的证据和理由、合议庭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最终的处理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汇报的情况各自发表意见,最后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议。这实际上是在审判委员会的委员未直接听证的情况下,对案件又进行了一次审理。这种情况就必然导致“审”与“判”的脱节,更何况有些法院甚至由主管院长或庭长拍板定案的情形屡见不鲜了。
2、审判公开的内容不彻底。突出表现在开庭走过场现象的存在。审判方式改革所倡导的及时开庭、当庭宣判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庭审功能,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辩在庭上。由于庭前证据交换还没有形成一项法律制度,有的审判人员开庭前。就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对判决的结果内心早已形成确信,特别是一些庭审直播、观摩庭的案件,法官对案件的如何处理早已心中有数,开庭变成形式。
3、公开审判程度不够,即在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上的公开不够。审判公开既包括认定事实的公开,也包括适用法律的公开。有的审判人员,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学功底,对判决结果不能从法理的高度作出令当事人信服的解释。不能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只简单地说明依据某某法律多少多少条。但对该条的内容是什么,却没有注明,而当事人由于受到其文化水平的限制,查找法律条文特别是一些司法解释性文件往往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4、审判公开的程序不规范。审判公开,一是在庭审过程中,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不够,尤其对新闻媒体,常常限制记者采访和报道。公开开庭的实际效果不理想,大多数是当事人的亲友到庭旁听,公众旁听开庭的制度还未形成。而审判公开的对象,不仅包括当事人,还包括社会。二是审判人员在开庭的准备程序中,也很不规范。有的案件应该公开审理却未公开,也有的审判人员对某些案件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有的开庭进行了公告,有的开庭未公告,只在卷宗中附有一张开庭公告,群众无从知晓开庭,当然也就无法旁听。三是有的法院无专门的公告场所;有的法院开庭场所不规范,法官由于审判庭紧张或为图省事,在办公室内开庭。群众无法旁听,公开开庭无法落实。四是在宣判环节上,对当庭宣判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往往没有做到公开宣判。五是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对自己的案件何时能够执结,心中没底,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执行程序如何公开没有法定。
如果在审理案件时涉及到了国家的机密或者是公民的隐私等情况时,是可以选择不进行公开审理和宣判的。这样也是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当决定不公开宣判时也是会在审理的过程中不进行公开,在审理时除了法定的人员外,也是不许其他人进行到法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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