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债务问题逐渐突显。为了解决欠款失信人的问题,我国实施了限高执行措施。根据该措施,债务人在欠债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消费与消遣活动将受到限制。然而,对于这项措施是否自动解除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两年时间对于债务人来说已经足够惩罚,应该解除限高执行措施,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项措施应该持续生效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文将探讨该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欠款失信人被强制执行列入限制消费名单通常是因为未按法律诉讼判决完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列入限高名单是一种限制其购买消费和使用财产的强制手段。被列入限高名单后,被执行人仍需积极与债权人执行法官执行局沟通,积极履行债务,欠款失信人一旦被列入限高名单,是不存在两年自动解除的期限的,除非欠款失信人履行款付款义务,向法院申请解除,经法院审查完毕后批准解除才可能会解除。欠款失信人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并非债务就不用履行了有些欠款失信人错误的认为一旦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或者被拘留了就可不用继续支付原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这是不正确的。列入限高名单只是对购买消费和财产使用的限制,并不影响判决义务的履行,包括利息的履行。欠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仍按照原生效判决确定,直至判决债务完全偿还为止。如果欠款失信人无法一次性支付,欠款失信人可以和债权人谈分期付款,但不能以被列入限高名单为理由停止或减免偿还债务。
如果欠款失信人提供担保或者因为挣钱经营生意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按照法律规定欠款失信人如果提供了担保或者是因为特殊需要可以申请暂时性解除限制消费名单但是欠款失信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且要经过法院执行局的审查批准,如果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违反限制消费名单中的禁止消费行为欠款失信人可能还会被司法拘留,此外解除限高名单不是特赦,履行责任不变被执行人应认真分析自身财产状况和判决义务,主动与债权人沟通,按能力申请适当分期付款或调整付款方案,而非妄想通过被列入名单可以免去一切执行责任。欠款失信人因为提供担保或者是特殊需要解除限高名单后,其原有的生效判决义务并不会自动解除,仍需继续果断履行,否则名单随时有可能再次被列入,甚至会被追究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履行法律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用法律手段强制履行也是司法机关应履行的职能所在。
限制消费名单法律没有规定最长期限关于限制消费的期限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款了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最长的期限,被执行人被列入限高名单期限的确定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和审核评估结果,如果在限高名单期限内被执行人仍未全部履行,法院有权继续延长名单期限直至义务履行结束。也有可能被执行人在较短时间内就履行完成,法院在评估合理后将提前解除其列入名单。
综上,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并非两年自动解除。名单期限的确定和延续以及解除名单均依赖于被执行人履行情况,不存在预设期限。被执行人要解除限高名单,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全部生效判决义务,经法院审核后做出批准解除列入名单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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