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内容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未经检验部门或者开票单位依照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继续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司法解释关于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金融信用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持有的发票为伪造的,是指发票上记载的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发票的开具、签名、验章、编号等关键部位存在伪造情形。3. 司法解释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惩罚力度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在18个月内使用达15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继续使用”;使用伪造的发票数额较大或者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多的,造成较大严重后果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酌情加重处罚。4. 从法理上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危害进行分析
持有伪造的发票是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财产的手段,严重妨害了身份、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对经济文明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消极的影响,应当予以深刻的认识。5. 总结
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界定更为明确,惩罚力度也更强。在实践中,需要严密地用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的发票为伪造的,同时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情况和犯罪后果严格酌情量刑,确保法律的公正能够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