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件是指交通设施因过失行为造成损坏的行为。这类案件属于刑事责任范畴,但需符合一定的追诉标准。追诉标准主要由以下规定组成。
2. 首先,涉案交通设施需符合法律规定中的“特定交通设施”的定义。因此,放置在公路上的,供车辆、行人、畜力车、非机动车使用的路面标志、标线,路面减速带、交通警示标志、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以及道路隔离设施等均符合“特定交通设施”的定义。
3. 其次,行为人需具备“过失”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损坏交通设施时虽未想要损坏特定设施,但其过失行为致使特定设施损坏的,方可视为构成该类刑事案件。
4. 最后,涉案损失需达到法律规定中的刑事诉讼的公诉标准,即涉案交通设施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损失的金额需达到公诉标准的最低要求。公诉标准一般是由区、县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门共同制定的,市级以上地区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制定。
总之,在刑事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件中,涉案的交通设施需符合“特定交通设施”的定义,行为人需有过失的主观故意,并且涉案损失需达到刑事诉讼的公诉标准。只有在以上三点都符合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刑事诉讼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