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两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件相关司法规定内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确立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犯罪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这一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量刑标准等进行了详细阐述,确保了司法裁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邮政工作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认定标准:应当以邮政工作人员在处理邮件时有投递职责为前提,结合案件的时间、地点、邮件内容及查明的相关事实,综合考虑判定是否构成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犯罪。
2)量刑标准:应当以被告人失职、滥用职权的程度、影响甚至后果的大小、犯罪动机、情节、悔罪情况等因素为基础,综合判断选择适用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等罪名的处罚并决定刑期及罚金。
4. 该司法规定的出台,对维护邮政运行秩序、确保邮件通信的正常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对于邮政工作人员延误投递邮件的违法行为予以打击,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惩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