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该定义为一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反捕捞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
2.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包括在禁捕、禁渔时间或禁区捕捞;使用禁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未成熟的水产品或者规定保护期的水产品;不报送、隐瞒或者虚报捕捞信息,等等。
3.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极大,会引起生态平衡紊乱、水产资源枯竭、渔民经济收入减少、航行安全受威胁等问题。
4. 在定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时,应该明确本罪的罚则和刑责。对于非法捕捞者,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维护水产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5. 同时,应该完善法律、加强执法力度、强化监管体系,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水产资源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