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是指非法运送、买卖、收购、运输、寄递、携带、邮寄稀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这些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珍稀保护动物。该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2. 主体要件:指犯罪嫌疑人应当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得因精神病、精神障碍等情况免责。
3. 客体要件:指犯罪嫌疑人应当非法运送、买卖、收购、运输、寄递、携带、邮寄稀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4. 客观方面要求:指犯罪嫌疑人应当具备犯罪的动机和行为。即具有非法运输、买卖、收购、运输、寄递、携带、邮寄稀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主观故意。
5. 主观方面要求:指犯罪嫌疑人应当明知所持有的动物及其制品是稀有珍贵动物或其制品,或者理应明知其是稀有珍贵动物或其制品。
6. 另外,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以非法收购或销售6只以上、或总价值1000元以上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珍稀保护动物及其制品为标准,构成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
7. 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占有野生动物资源等罪名的指控。
8. 违反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的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严重的刑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犯罪嫌疑人可能还会面临罚款及没收个人财产等处罚。
9. 因此,我们不能盲目追求稀有珍贵动物或其制品。要从源头上杜绝走私行为,向社会宣传珍爱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