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和第三百四十二条,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一经定罪,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5年6月26日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处理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经审理查证,传播淫秽物品的情节特别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导致重大后果的,应以犯罪嫌疑人为主导设计,则定性为“特别严重”的罪行。
3.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了解、浏览淫秽物品或者存在相关记录不属于犯罪行为。但是,若传播淫秽物品,涉嫌淫秽色情行为或者拍摄了他人隐私,则已涉嫌犯罪行为,需凭相关证据依法定罪。
4.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一旦查证违法行为,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接触淫秽物品的行为,应该及时加以干预,如有必要应请心理医生进行深入分析与疏导。
5. 综上所述,传播淫秽物品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应该重视尤其儿童和青少年接触淫秽物品的问题,加大心理健康教育和引导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的法制、文化和道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