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是指用人单位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或者童工从事的劳动危害身心健康的。
2.这个罪名的解释涉及几个方面:首先要确定是否是危重劳动;其次要确定是否是用人单位雇用童工;最后要确定童工是否从事的是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危重劳动是指对工作者身心健康有重大危害,容易引发事故的劳动,如在高温、低温、高空、深水、高压、强音、强光、有毒有害等环境中的劳动。
3.童工从事的危险劳动有:昼夜倒班、超时工作、高温作业、鼠疫环境下劳动、烟花生产工艺、无人机试飞员、小麦收割工、生产加工化学药品等。如童工从事裁缝工作,当超过一定量时,会使其产生肩、颈、腰病变、近视等。
4.处理这种罪名的原则是:一是明确什么样的法律条文构成该罪名;二是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有力;三是应当对行为人实施法律制裁;四是采取相应的政策、制度措施和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效地保障童工权益,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
5.总之,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是违法行为,不但违反法律规定,也有悖于道德伦理。要实现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这种罪行的发生,还必须加强教育和宣传,引导人们形成分辨正确与错误的意识,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