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司法解释规定是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如果证明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构成刑法规定的“证明出具重大失实罪”。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指出:“国家机关出具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证明文件,证明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依照本解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什么是“重大失实”。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证明出具重大失实罪:(一)虚假陈述本应事实上证实的事项;(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证实本应事实上证实的事项;(三)有证明在案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采纳证明。”
3. 司法解释的第三条明确了“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在申请证明文件时需要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如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在办理证明手续中参与伪造、篡改证明文件的,应当依照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4. 司法解释强调了该罪行的危害性。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明出具重大失实罪:(一)造成严重后果;(二)多次出具虚假证明;(三)进行大量或者复杂的伪造、变造或者篡改证明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5. 总结: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刑法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情形和构成要件,明确了该罪行的危害性和责任追究的具体标准。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维护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