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涉及离婚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离婚产生的经济损失。被告认为其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纠纷中如果一方造成了对方的经济损失,被视为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被告在此次离婚过程中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此不应被要求赔偿。
3. 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事实上,被告在婚姻关系中为家庭付出了很多,也承担了很多。被告认为,应当对双方贡献进行公平计算,才能进行合理的损害赔偿分配。
4. 在离婚纠纷中,对于分配赔偿金的标准,最终要根据双方的贡献进行量化。被告提出的贡献计算方法合理可行,应当作为参考标准。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双方的实际贡献分配相应的赔偿金。
5. 综上所述,被告虽然在离婚纠纷中存在过错行为,但是其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在分配赔偿金时,应当按照双方的实际贡献进行合理分配。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