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生产、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或者多次作案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淫秽书刊、电影、录像、图片等,其中以淫秽书刊和录像为主。
2. 散布淫秽物品犯罪是指将淫秽物品交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将淫秽物品向外传播的行为。如果将淫秽物品散布给未成年人,情节更加恶劣,将会被判定为散布淫秽物品犯罪。活动中,任何以暴力或恐吓手段散布淫秽物品的行为亦构成散布淫秽物品罪。
3. 出版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物品罪是指以出版、制作、录制等方式生产或复制淫秽书刊、电影、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行为。这类罪行通常涉及到较多人员和计划的参与,并且整个生产流程长期,罪行更加严重。
4. 制作淫秽物品犯罪是指以任何形式生产、拍摄、录制淫秽书刊、电影、录像、图片等淫秽物品,情节严重者构成制作淫秽物品罪。制作淫秽物品罪的关键是生产、拍摄、录制等行为是否属于淫秽物品的范畴。
5. 总之,传播淫秽物品罪、散布淫秽物品罪、出版淫秽物品罪、制作淫秽物品罪均属于淫秽物品犯罪范畴。其罪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严厉查处和处罚。